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65號原 告 萬璟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耿誠訴訟代理人 姜禮增律師被 告 黃鴻隆會計師即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陳丁章律師即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上 三 人訴訟代理人 陳永嚴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靜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金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