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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5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65號原 告 萬璟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耿誠訴訟代理人 姜禮增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鴻隆會計師即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等三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700元,惟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或容忍取回動產之設備標的殘值為3,489,020 元,有國立臺灣海洋大學電機工程學系鑑定報告可佐,是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3,489,0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551元,扣除原告業已繳納之裁判費30,700元,尚應補繳4,85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如

法 官 蔡碧蓉法 官 王靜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裁判日期:2017-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