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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5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8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郭守助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郭章成間確認提存金各別所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6 年2 月21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其次,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第441 條、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本件上訴未據上訴人表明上訴理由,茲依前揭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上開欠缺(並應附上訴狀及上訴理由狀影本各1 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裁判日期:2017-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