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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5號原 告 吳海水被 告 吳振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託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15,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4,2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惠美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物
裁判日期:201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