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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2號上 訴 人 吳振源上列上訴人與吳海水間,因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52號返還信託物事件,不服原審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惠美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物
裁判日期:2016-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