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9號上 訴 人 冠翔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素寧被上訴人 睿德行銷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滿紅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59號給付顧問服務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5,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郭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