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18號上 訴 人 沈美燕
許信義被 上 訴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6 年7 月26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06 年8 月30日宣判,惟被上訴人即原告於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對上訴人即被告之起訴,爰依法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王靜慧法 官 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邱明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