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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6 年簡上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18號上 訴 人 沈美燕

許信義被 上 訴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6 年7 月26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06 年8 月30日宣判,惟被上訴人即原告於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對上訴人即被告之起訴,爰依法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王靜慧法 官 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裁判日期:2017-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