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48號上 訴 人即 反 訴上 訴 人 有志貨運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秋稔被 上訴人即 反 訴被 上訴人 雲林縣莿桐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廖秋蓉訴訟代理人 薛凱翔
馬永春吳敏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契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惠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