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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6 年簡上字第 7 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簡上字第7號上 訴 人 何家生訴訟代理人 林金陽律師被上訴人 丁國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7 日本院虎尾簡易庭105 年度虎簡字第16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並該部分假執行聲請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一○五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上訴人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五十九,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

壹、聲明:

一、原判決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貳、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茲引用之外,補稱:

㈠、上訴人於民國103 年8 月21日確有收受被上訴人交付之現金1 萬元,惟上訴人當時收受被上訴人所交付之上開金額,僅係接受被上訴人先賠償營養費、衣服、褲子、鞋子等破損及機車修理費等損失,並不包括看護費及精神慰撫金等項目。詎料原審未審究及此,即遽而採信被上訴人所提當日對話錄音錄影,而為不利於上訴人之認定。而被上訴人所提103 年8 月21日之對話錄音錄影僅是摘錄,並非兩造對話的全部,不能盡窺當天對話內容之全貌,因此尚不得憑此遽採為不利於上訴人之認定。

㈡、被上訴人經上訴人電話通知,於103 年8 月25日又前來上訴人家裡,洽談賠償事宜,因此被上訴人乃提議上訴人到就診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故上訴人才於103 年9月17日至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下稱若瑟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由上述可知被上訴人於103 年

8 月21日交付上訴人1 萬元,並不包括賠償上訴人看護費及精神損失等項目,否則被上訴人即無庸於103 年8月25日再次至上訴人家中洽談賠償事宜。

㈢、兩造於103 年8 月21日若確實有就車禍之賠償事宜全部達成民事和解,則上訴人豈會於103 年12月15日對被上訴人向檢察官提出告訴,由此可知,兩造就車禍之賠償事宜,僅係就部分先行和解,並非就全部為和解,故上訴人仍得向被上訴人請求給付看護費用6 萬元,及精神慰撫金6萬元,合計12萬元。

乙、被上訴人方面:

壹、聲明: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貳、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茲引用之外,補稱:

㈠、我第一次去上訴人家時,並不知道上訴人有骨折的情形。上訴人先跟我說他的衣服、褲子有破損,過了一陣子之後上訴人的配偶毛亞飛才告訴我上訴人的身體有骨折。我知道上訴人有骨折以後,有再帶水果去他家,毛亞飛告訴我他要錢不要水果。所以我一共去上訴人家二次。

㈡、第一次去上訴人家停留多久我沒有刻意留意,我那次有跟上訴人協調和解金額1 萬元,也有用手機平板錄影,但錄影時並未得到上訴人或其配偶的同意。上訴人的配偶說我去他家一個多小時,我一進去他家,我就到上訴人的房間,觀看其傷勢,我知道上訴人的配偶想要開口要跟我要錢,我才開始錄影,想保障自己的權利,影片過程完全沒有動過手腳,可以請專業人士檢查,過程中沒有影像是因為我在拿現金,點清楚放紅包袋給對方,我記得重點我都有拍得很清楚,也跟對方核對金額確認之後大家互相就不來往。

㈢、因為當初有告知上訴人醫療費用部分我有保險,問題是上訴人及其配偶在進行調解的時候,拿不出任何的醫療收據,我跟我的保險員也很無奈,我的保險員也告知上訴人及其配偶需要醫療收據才有辦法跟公司請款申請賠償,可是他們無法給我醫療收據跟其他收據。

理 由

壹、按判決書內應記載之事實,得引用第一審判決。民事訴訟法第45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依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於簡易程序之第二審亦有準用。原審判決事實欄之記載,除與當事人在第二審之陳述相牴觸者外,均為本院所引用,不再重複敘述。

貳、上訴人主張其因車禍遭被上訴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撞傷,被上訴人雖於103 年8 月21日賠償上訴人1萬元,但是當時並非就上訴人全部的損害達成和解,僅係就部分損害達成和解,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看護費、精神慰撫金並非在和解範圍內,故上訴人仍得請求被上訴人為給付等語,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一、本院於106 年5 月5 日準備程序期日會同兩造當庭勘驗置放在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3034號偵查卷宗內被上訴人庭呈之USB 檔案光碟(103 年8 月21日在上訴人家中錄音),勘驗結果如附表所示,由上開勘驗譯文中兩造之對談「丁:啊老先生就是我那天跟你發生車禍嘛,我現在錢拿給你們了,就是之後什麼事、你跟我就沒有囉。…。何:當然,這個東西你有…丁:對對對。何:不是不是,我要講明具體一點。」、「何:所以我想最好,我交給沈朝偉(國語音譯)(其左手手掌打開比5 ),我不向你理論好不好…丁:好好。…。何:不是,萬一我三個月後(其左手比3)怎樣講…」、「毛:光昨天我們機車費拿出多少了,機車費的錢,然後掛號費又出多少,掛號也是150 多元,對嗎?

丁:沒關係沒關係,這是大家都運不好,才會發生車禍。何:運氣不好,對,你講的沒錯,你知道(語音模糊)我的為人,就知道我不喜歡虧小孩…毛:這是(語音模糊)不同啊。何:這是用不通啊,這是人的互信,對不對,你有門路啊,我跟你講的,我是沒有事,我不找你,對不對,有沒有,但醫院既然他給我列了我這麼多病,那我不找你行嗎?」等語,應認上訴人並未有收受被上訴人1 萬元後即拋棄其他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意思,故由上開被上訴人所提出之錄影光碟的內容尚不能證明兩造已就車禍所造成之損害全部達成和解。

二、證人即上訴人之配偶毛亞飛於同日本院準備程序時結證稱:「(請問證人,何家生是在103 年8 月20日跟人發生車禍?)是。(剛才當庭勘驗的光碟是車禍隔天早上被上訴人來找你們談?)20號晚上我打電話給被上訴人,我跟他說我先生骨盆骨折很厲害,手臂、雙腳都有瘀青、瘀傷很嚴重,請他過來看,我跟他摩托車被撞爛、衣服都不能穿了必須買新的、請他買點補品過來,這些他都沒有說。(發生車禍之後,何家生就送醫了?)對。(發現骨盆骨折?)對。(骨盆骨折的話,醫生怎麼不會建議住院?)醫生說先回家觀察,過幾天再送過去醫院看看。(當庭勘驗的光碟內容是當天全部的對話嗎?)摩托車、補品這部份都沒有提到。我先生要求先把衣服受損、摩托車維修、補品的費用先給他。(剛才播放的那段光碟,錄音結束之後,還有再對話嗎?)他說他在虎科大讀書,他父親死掉了,如果要找他就到虎科大找他,反正他人也跑不掉,說他在虎科大念夜校,在外貿公司上班,每個月拿三萬元給他的阿嬤等等,我也不知道他在說些什麼。(那段錄影結束之後,你或你先生有跟被上訴人說有其他金額要請他賠償嗎?)我先生有跟他講,我先生說會跟被上訴人打官司,會去請義務律師來幫忙。(後面講的這些都沒有錄音?)我有跟被上訴人提議,我去找丁國忠議員來和解好嗎?他就說不用、不用。(剛才的錄影是完整的嗎?)他來我家大概一個多小時,這個錄影只是中間一小段而已。我跟他提到請議員過來,他就一直說不用。(之後呢?)8月25日他又來了,買了七、八個小蘋果,我跟被上訴人說我先生越來越嚴重,提到什麼診斷書,我不懂,我原本叫他去申請診斷證明書,他就說要我們當事人自己去。(8 月21日當天見面之後,是否有約好8 月25日再見面?)沒有約好,我打電話給他,告訴他我先生狀況越來越嚴重,他是8 月25日早上10點鐘來,他要我去申請診斷證明書,我叫他自己去,但是他說不行,必須要是本人或家屬才能去申請。(他請你申請診斷證明書做什麼?)他說要拿給保險公司,我叫他自己去申請就好,但是他說不行。我們真的是不懂,一輩子沒碰過這樣的事情呀!」等語(本院卷第72頁至第74頁)。

而被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陳稱:「(何家生的太太是否有向你提議請議員過來幫你們調解?)何家生太太有告訴我說他認識很多法官跟議員,可是沒有告知說要請議員來幫忙調解。當初他說認識很多法官他沒在怕的。」、「(你有無跟何家生的配偶說你父親死了每個月要拿三萬元給妳的祖母?)我說的是我每個月都要拿錢回家給媽媽,還要繳車子貸款壓力很大,我沒有什麼錢…」等語,然不論證人毛亞飛所證被上訴人說他他父親死掉了,他在虎科大念夜校,在外貿公司上班,每個月拿三萬元給他的阿嬤等語,或被上訴人上開陳述之內容均未在被上訴人所提錄影光碟內顯現,益徵被上訴人所提上開錄影內容應非103 年8 月21日兩造對談之全部內容,故證人毛亞飛證稱被上訴人於上開日期至上訴人家大概一個多小時,上訴人所提之錄影資料只是兩造對談中間的一小段而已,上訴人並未表示收受被上訴人1 萬元賠償後即放棄其餘損害賠償之請求等情,應屬信而有徵。

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1 條之2 前段、第193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並不爭執其因駕車過失撞及上訴人所騎乘之機車,造成上訴人人車倒地,因而受有骨盆骨折、右肘挫傷及皮膚擦傷6 ×2 公分、雙膝挫傷及皮膚擦傷5 ×1 公分、6 ×2 公分等傷害。兩造於103 年8 月21日既然並未就上訴人全部之損害達成和解,且由勘驗光碟內容亦無法認為上訴人請求看護費、精神慰撫金部分業已獲全部賠償,則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看護費用(增加生活上之需要)及精神慰撫金,與法應屬有據,至於被上訴人應賠償之金額分述如下:

㈠、看護費用:按親屬代為照顧被害人之起居,固係基於親情,但親屬看護所付出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雖因二者身分關係而免除被害人之支付義務,惟此種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故由親屬看護時雖無現實看護費之支付,仍應認被害人受有相當於看護費之損害,得向上訴人請求賠償,始符公平原則(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54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上訴人於103年8 月20日遭被上訴人駕車撞及後人車倒地受有傷害,經醫師囑言:「病人於民國103 年8 月20日從門診治療,改門診(0000000 ,0000000 )追蹤治療,一個月內生活行動不便需要專人照顧,宜需休養三個月,特此證明。」有若瑟醫院103 年9 月17日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1頁),可認上訴人於受傷後一個月內有委請看護照顧之必要。而經本院向若瑟醫院函詢上訴人骨盆骨折之相關事宜,經若瑟醫院回覆稱:「所患之骨盆骨折為『線形骨折』,無需手術,故給予消炎止痛等支持性藥物及臥床修養等保守療法,並於門診追蹤治療。

」有該醫院106 年10月12日若瑟事字第1060003444號函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15 頁),可見上訴人所受傷勢之嚴重程度應尚未到達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之地步,故本院認上訴人於受傷後一個月內雖有委請看護照顧之必要,但僅需半日看護即可,以全日看護2 千元之一半即一日

1 千元計算其由配偶毛亞飛照顧所受之相當於看護費用之損失應屬合理,則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看護費用在3 萬元之範圍內,應屬有據。

㈡、精神慰撫金:按法院酌定慰撫金額時,應斟酌加害人與被害人雙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之;慰撫金是否相當,應以加害行為之加害程度及被害人所受痛苦,斟酌加害人及被害人之身分、經濟地位等各種情形定之(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

3 號判例意旨參照)。上訴人因本件車禍事故受有骨盆骨折、右肘挫傷及皮膚擦傷6 ×2 公分、雙膝挫傷及皮膚擦傷5 ×1 公分、6 ×2 公分等傷害,且經醫師囑言一個月內生活行動不便需要專人照顧,宜需休養三個月,已如前述,且上訴人為00年00月00日生,於車禍事故發生之103 年8 月20日已達高齡84歲,其受有骨盆線形骨折之傷害,當受有相當之精神痛苦,經審酌上訴人所受傷害之程度、年齡、所需看護及休養之時間,及上訴人103 年至105 年均無所得,名下亦無任何財產,被上訴人104 年至第105 年並無所得資料,名下僅有汽車一部(見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本院卷第89頁至第99頁)等一切情況,認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金額,以5 萬元為妥適。

㈢、而被上訴人已於103 年8 月21日給付上訴人1 萬元,該

1 萬元並無法特定為何具體項目之損害賠償,則該1 萬元應認為係賠償全部損害之一部分,故應於被上訴人應給付之金額中扣除,則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賠償看護費用3 萬元、精神慰撫金5 萬元,扣除已領得之1 萬元後,其請求被上訴人給付7 萬元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29 條第1 、2 項、第233 條第1 項分別規定甚明。

上訴人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自105 年1 月15日(附民卷第5 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依上開規定亦有理由,應予准許。

參、綜上所述,上訴人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7 萬元及自105 年1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就此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至於上訴人之其餘上訴則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肆、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前段、第450 條、第449 條第1 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瑞裕

法 官 蔣得忠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雅妮┌────────────────────────────┐│附表 │├────────────────────────────┤│ 畫面一開始為男子即何家生躺在床上,旁邊有一身穿條紋上 ││ 衣女子即毛亞飛。 ││ 以下「何」指上訴人何家生;「毛」指上訴人之配偶毛亞飛;││ 「丁」指被上訴人丁國能。 ││ 毛:你說不用報警的啊。 ││ 丁:沒關係沒關係… ││ 何:我沒報警啊。 ││ 丁:現在就是我跟…我跟… ││ 毛:不要只為了2 千元,你要不要… ││ 丁:我知道我知道,你現在聽我講,聽我講喔,(畫面移動 ││ 到毛)現在你們說,我說8千嘛,對不對,我說8千,阿 ││ 你們說…你們說1 萬… ││ 毛:欸、欸。 ││ 丁:1 萬… ││ 何:8 千… ││ 丁:1萬之後…對,然後,聽我講、聽我講完嘛,1萬…我現 ││ 在1萬拿給你們,事後就沒有再連絡了喔(被上訴人舉 ││ 其右手搖晃比動作),就是事情就沒了喔。 ││ 毛:(點頭)欸,對對,沒有了… ││ (畫面移回老先生身上) ││ 丁:啊老先生就是我那天跟你發生車禍嘛,我現在錢拿給你 ││ 們了,就是之後什麼事、你跟我就沒有囉。 ││ 毛:他不管了… ││ 何:當然,這個東西你有… ││ 丁:對對對。 ││ 何:不是不是,我要講明具體一點。 ││ 丁:OKOK,好。 ││ 何:因為你講的這點,因為我們這麼多(語音模糊)了,什 ││ 麼也不懂的… ││ 丁:沒關係沒關係。 ││ 何:沒關係但是我也…交給我…代替我…(語音模糊,雙手 ││ 往外比又縮回來)。 ││ 毛:我跟你說啦,光是這套衣服要1千多元,褲子啊,幫他 ││ 買要700 多元… ││ (畫面移到毛身上,毛拿起一件白色長袖襯衫及旁邊紙箱 ││ 內之長褲) ││ 丁:我知道我知道。 ││ 何:所以我想最好,我交給沈朝偉(國語音譯)(其左手手 ││ 掌打開比5 ),我不向你理論好不好… ││ 丁:好好。 ││ 毛:他不用啦、他說,因為會賠錢,我先生他說不用了。 ││ 何:不是,萬一我三個月後(其左手比3 )怎樣講… ││ 毛:他說他不用了… ││ 丁:真的說不用了? ││ 毛:對,他說、我先生他說不用了。又不太會跟你姐姐講, ││ 他說不太會我有一年噎死了。 ││ 丁:所以老先生的意思是不用了,事情就沒了這樣嗎? ││ 毛:他說他不太會跟你講、打官司啊。 ││ 丁:打官司這樣。 ││ 何:我說我比較精明、聰明(左手比大拇指)。 ││ 毛:我說是算了,我這個人很少算了,我這個人不喜歡這個 ││ 怎麼樣的… ││ 丁:沒關係,沒關係,阿現在我就,我也不要在這邊跟你們 ││ 拉扯,你說1萬、我說8千,我就拿1萬給你,因為我現 ││ 在我還是學生啦,我還是學生,我還在讀我的大學。 ││ 何:你哪個大學的? ││ 丁:我虎科的、我還虎科的、虎科大。 ││ 何:雲科大?哦。 ││ 丁:我這個小孩子還是學生,我能拿得出1萬、還要付我的 ││ 車、新車、我真的日子過得很難過… ││ 毛:1萬元,我跟你憑良心就是意思意思啦,你不用講這種 ││ 話啦。 ││ 丁:我知道我知道,我的意思你聽不懂,我的意思是說… ││ 毛:你今天、他要是報警方來,你損失1萬元也是最少了嘛 ││ 。 ││ 丁:我知道我知道,你聽錯我的意思,我的意思不是說我不 ││ 願意喔,我的意思是我要把我身分跟你講,然後我現在 ││ 拿1萬元出來給你們。 ││ 何:好啦好啦,就這樣,就這樣,我太太… ││ 丁:就沒有事了? ││ 何:好啦好啦,ok ││ 丁:ok? ││ 何:好啦,ok。好啦好啦。 ││ 丁:好,我現在拿錢給你們。 ││ 毛:1 萬元我也拿(語音模糊),你扯8 千多元啊。 ││ 【02:56】至【03:53】無畫面。 ││ 丁:沒關係沒關係。 ││ 何:我太太跟你講,我沒話講… ││ 毛:算啦。 ││ 何:他願意嘛,他願意沒辦法,我… ││ 毛:光昨天我們機車費拿出多少了,機車費的錢,然後掛號 ││ 費又出多少,掛號也是150 多元,對嗎? ││ 丁:沒關係沒關係,這是大家都運不好,才會發生車禍。 ││ 何:運氣不好,對,你講的沒錯,你知道(語音模糊)我的 ││ 為人,就知道我不喜歡虧小孩… ││ 毛:這是(語音模糊)不同啊。 ││ 何:這是用不通啊,這是人的互信,對不對,你有門路啊, ││ 我跟你講的,我是沒有事,我不找你,對不對,有沒有 ││ ,但醫院既然他給我列了我這麼多病,那我不找你行嗎 ││ ? ││ 丁:沒關係沒關係。 ││ 毛:算了算了。 ││ 何:算了算了,人家算了,我沒話講啦,我本來是就(語音 ││ 模糊) ││ 丁:來,那個,我把錢給你,你數一下(一個紅包拿給毛) ││ 。 ││ 毛:這沒關係啦,這不用數了(其左手拿過紅包),有什麼 ││ 啊,那你數一下(其右手將錢抽出遞給上訴人)。 ││ 何:來,我數。 ││ (上訴人以其左手取錢、開始清點) ││ 毛:他女兒說你就不太會列事啊(國語音譯)大女兒、大女 ││ 婿都是警察,跟他說你自己不好,不用怪東西… ││ 何:我自己不好? ││ 毛:你自己說不要報警的啊。 ││ 丁:沒關係沒關係,先等一下再講… ││ 何:報警我不懂啊。 ││ 丁:那個老先生,你剛算對齁,1 萬元對不對? ││ 何:對(左手將錢遞給毛)。 ││ 丁:啊你要收好,啊我們今天車禍的事情就到這裡。 ││ 何:好,可以了可以了。 ││ 丁:可以了齁?那就… ││ 毛:不是這樣說啦,不經你的愛心(語音模糊)。 ││ 何:我跟你講啦… ││ 【04:41】錄影結束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7-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