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484號聲 請 人 王偉宇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王根賢之遺產清冊期限,准自民國106 年6月11日起,延展3 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王根賢(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子女,被繼承人於民國106 年3 月11日死亡。因被繼承人之海外醫療費用、私人團體保險醫療費用等給付(皆為遺產範圍)尚無法確定,恐無法於民法第1156條第1 項所定期間內提出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爰依同法第1156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展延陳報遺產清冊期限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除戶戶籍謄本、公證書、聲請人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瑛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