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434號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相 對 人 蔡佩娟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鄭凱鴻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鄭凱鴻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鄭凱鴻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5 年4 月29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1 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蔡佩娟係被繼承人鄭凱鴻(男、民國00年00月
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母,為其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5 年4 月29日死亡等情,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在卷可稽。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亦有聲請人提出之本票影本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瑛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高士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