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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6 年司繼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60號聲 請 人 李天選被繼承人 林孟賢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林孟賢之債權人,有卷附之售出借出單、存摺影本可稽。然被繼承人已於民國10

5 年12月4 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1 之規定,命其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云云。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林孟賢(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105 年12月4 日死亡,有聲請人提出之除戶謄本在卷可稽。惟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即其父、母林義丸、吳美蓉、兄弟姊妹林孟舜皆已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有本院106 年度司繼字第96號卷宗、106 年度司繼字第287 號卷宗可稽(林義丸、吳美蓉陳報,被繼承人無任何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再被繼承人之內外祖父母亦均已死亡,被繼承人已無順位繼承人可為繼承。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被繼承人林孟賢之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已無適格之繼承人可為陳報。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符,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瑛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曉佩

裁判日期:2017-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