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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6 年司促字第 56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688號聲 請 人即債 權 人 夏道生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沈維漢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53 條、第263 條第2 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亦有明定。又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效力;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同法第416 條第1 項、第380 條第1 項分別著有明文。倘當事人間已成立調解,既得執該調解筆錄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若仍重覆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即無保護必要。

二、經查,系爭債權前經本院101 年度司六簡調字第12號調解在案,有本院101 年度司六簡調字第12號調解筆錄附卷可稽。

債權人基於相同法律關係,聲請對同一債務人就前開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請求內容核發支付命令,顯屬重複,債權人實無再聲請支付命令以保護其權利之必要。是債權人重複聲請支付命令,顯屬違誤,應予駁回。至於債務人不履行調解筆錄之內容,債權人本得逕持前開調解筆錄,循強制執行程序以資救濟,無庸再聲請支付命令,併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7-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