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00號聲 請 人 駱慧珊(即黃碧伶之繼承人)相 對 人 李振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3 年12月16日向第三人黃碧玲借用新臺幣(下同)700,000 元,約定清償期為104年3 月16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7,000,00
0 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業已辦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不依約清償。又第三人黃碧玲業已死亡,其之債權由繼承人駱慧珊繼承,亦已由地政機關於106 年4 月
6 日辦畢抵押權變更登記在案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 106年度司拍字第100號│├─┬─────────────────────────┬────────┬───────┬─────────────────┤│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 ├───┬────┬───┬───┬────────┼────────┤ │ 備 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地 號 │ 平 方 公 尺 │範 圍│ │├─┼───┼────┼───┼───┼────────┼────────┼───────┼─────────────────┤│0│雲林縣│口湖鄉 │椬梧 │ │446-28 │66 │全部 │ ││0│ │ │ │ │ │ │ │ ││1│ │ │ │ │ │ │ │ │└─┴───┴────┴───┴───┴────────┴────────┴───────┴─────────────────┘┌──────────────────────────────────────────────────────────────┐│附表:建物 106年度司拍字第100號│├─┬───┬───────┬───────┬───────┬──────────────────┬──────┬──────┤│編│ │ │ │建 築 主 要│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 權 利 │ ││ │ │ │ │ ├─────┬────────────┤ │ ││ │建 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材 料 及 房│ │ │ │ 備 考 ││ │ │ │ │ │ 各 層 │合計 │ │ ││號│ │ │ │屋 層 數│ │ │ 範 圍 │ │├─┼───┼───────┼───────┼───────┼─────┼────────────┼──────┼──────┤│0│50 │雲林縣口湖鄉椬│雲林縣口湖鄉復│2層住家用、加 │一層37.60 │87.60 │全部 │ ││0│ │梧段446-28地號│興路105之32號 │強磚造 │二層43.80 │ │ │ ││1│ │ │ │ │騎樓6.20 │ │ │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