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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6 年司拍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21號聲 請 人 吳晨薇

劉惠蘭相 對 人 張文章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邀同第三人李坤政為保證人於民國104 年8 月11日向第三人劉金財借款,約定清償期為105年2 月10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14,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業已辦妥登記在案。後於同年

1 月7 日變更登記本件抵押債權金額為24,000,000元,亦經辦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不依約清償。又第三人劉金財將上開債權讓與聲請人,亦已由地政機關於同年

4 月13日辦畢抵押權變更登記在案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 變更契約書、借據等件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 106年度司拍字第21號│├─┬─────────────────────────┬─┬──────┬───────┬───────────────┤│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備 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0│雲林縣│斗六市 │斗六 │ │176-10 │建│719 │3分之1 │吳晨薇、劉惠蘭債權額比例各10分││0│ │ │ │ │ │ │ │ │之5 ││1│ │ │ │ │ │ │ │ │ │├─┼───┼────┼───┼───┼────────┼─┼──────┼───────┼───────────────┤│0│雲林縣│斗六市 │斗六 │ │176-21 │建│30 │3分之1 │吳晨薇、劉惠蘭債權額比例各10分││0│ │ │ │ │ │ │ │ │之5 ││2│ │ │ │ │ │ │ │ │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17-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