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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6 年司拍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35號聲 請 人 張永受相 對 人 吳麗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0 年6 月2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8,000,000 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05 年6月21日,債務清償依照債務契約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

嗣相對人於101 年11月7 日向聲請人借用10,000,000元,詎自101 年12月3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10,000,000元,因雙方就利息部分加以變更,亦由地政機關於102年2 月20日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在案,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抵押權變更/ 移轉契約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本院103 年度司執字第2728號支付命令及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6 年4 月27日雲院忠非信決106 年度司拍字第35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 106年度司拍字第35號│├─┬─────────────────────────┬─┬──────┬───────┬─────────────────┤│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備 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0│雲林縣│虎尾鎮 │同心 │ │1060 │ │102.69 │全部 │ ││0│ │ │ │ │ │ │ │ │ ││1│ │ │ │ │ │ │ │ │ │└─┴───┴────┴───┴───┴────────┴─┴──────┴───────┴─────────────────┘┌──────────────────────────────────────────────────────────────┐│附表:建物 106年度司拍字第35號│├─┬───┬───────┬───────┬───────┬────────┬─────────┬──────┬──────┤│編│ │ │ │建 築 主 要│ 樓層面積 │ 附屬建物 │ 權 利 │ ││ │ │ │ │ ├─────┬──┼──┬──────┤ │ ││ │建 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材 料 及 房│ │ │ │ │ │ 備 考 ││ │ │ │ │ │ 各 層 │合計│名稱│ 面 積 │ │ ││號│ │ │ │屋 層 數│ │ │ │ │ 範 圍 │ │├─┼───┼───────┼───────┼───────┼─────┼──┼──┼──────┼──────┼──────┤│0│537│雲林縣虎尾鎮同│雲林縣虎尾鎮中│4層住商用、鋼 │一層52.74 │271.│陽台│23.52 │全部 │ ││0│ │心段1060地號 │山路3之18號 │筋混凝土造 │二層65.07 │53 │ │ │ │ ││1│ │ │ │ │三層65.07 │ │ │ │ │ ││ │ │ │ │ │四層65.07 │ │ │ │ │ ││ │ │ │ │ │騎樓13.50 │ │ │ │ │ ││ │ │ │ │ │電梯樓梯間│ │ │ │ │ ││ │ │ │ │ │10.58 │ │ │ │ │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17-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