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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6 年司聲字第 1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10號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代 理 人 林余錫相 對 人 銘木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法定代理人 李界煌相 對 人 李介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李界煌住雲林縣○○鎮○○里○○路○○號7 樓」之記載,應更正為「李界煌住雲林縣○○鎮○○里○○路○○號7 樓之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巫明陽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裁判日期:2017-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