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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6 年司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號聲 請 人 馬敬釤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威陽車業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聲請人馬敬釤為威陽車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威陽車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5 年9 月1 日就任為威陽車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經鈞院105 年度司司字第18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准予備查在案。茲該公司業於106 年1月9 日清算完結,聲請人並於106 年1 月24日經公司股東臨時會指定為簿冊保管人,並提出公司股東臨時會事錄、出席股東簽到簿、保存人身份證明、保管簿冊同意書、公司帳冊保管清冊等件為憑,爰依公司法上開規定聲請鈞院指定聲請人為威陽車業股份有限公司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 年度司司字第18號聲報公司清算人卷、本院106 年度司司字第5 號陳報清算完結卷核閱無訛。是查,聲請人於民國105 年9 月1日就任為威陽車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經本院105 年度司司字第18號准予備查在案。威陽車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嗣於106 年1 月9 日清算完結。清算完結後,聲請人所造具之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表業經監察人審查,並經股東會承認,且該公司業完成催告債權人陳報債權之公告程序,現經本院106年度司司字第5 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受理中。故該公司業已完結清算程序並向本院為清算終結之聲報,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本院斟酌聲請人即為威陽車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對該公司之業務及簿冊文件甚為熟悉,又為公司股東臨時會所選任,爰指定其為威陽車業股份有限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四、依公司法第332 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錦棟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裁判日期:2017-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