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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6 年勞執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2號聲 請 人 王盈之即麥味登複合式餐飲相 對 人 馬筠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爭議調解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又前條之聲請強制執行,非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駁回之裁定:㈠調解內容,係使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者。㈡調解內容,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者。㈢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者。㈣違反本法調解之規定者。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第6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6 年5 月15日經雲林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調解成立,相對人願自106年6 月15日起至106 年9 月15日,於每月15日歸還新臺幣(下同)5,000 元(第一期歸還8,000 元),共23,000元等情,惟相對人迄今未依調解方案履行,雖據聲請人提出雲林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1 份在卷可稽,然觀此部分調解內容為兩造就消費借貸爭議達成和解,而與本件勞資爭議標的之加班費、工資、預告工資、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顯屬無關。是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雅妮

裁判日期:2017-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