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婚聲字第55號聲 請 人 李煌文相 對 人 莫亞嬌(MOC A KIU)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3 年5 月20日結婚,婚後雙方感情原本融洽,不料相對人自106 年1 月間起,離家未歸,經多次通知其歸返,皆置不理,顯然違背同居義務,依民法第1001條規定,請求履行同居等語。
二、按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固為民法第1001條所明定。惟查,兩造已於106 年12月4 日兩願離婚,已經聲請人電話告知,並經本院調閱戶籍資料查明,有電話紀錄、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準此,兩造既已不具夫妻身分,所提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