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救字第24號聲 請 人 游淑萍相 對 人 洪景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撤銷離婚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洪景文間撤銷離婚登記事件,已經本院106 年度家調字第231 號受理在案。聲請人釋明其罹有精神疾病,無生活收入來源,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本院調閱其財產及所得資料佐證,聲請訴訟救助等語。經核,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