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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6 年家親聲字第 1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親聲字第153號聲 請 人 翁錦淑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志超間請求由家分離事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未據其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為家事非訟事件之非財產權請求,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鍾世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鄭巧偉

裁判案由:請求由家分離
裁判日期:2017-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