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調裁字第43號聲 請 人 朱許秀鳳相 對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訴訟代理人 余昇叡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確認聲請人朱許秀鳳(女、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許順德(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93年11月21日歿)、許養(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民國42年1 月8 日歿)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
確認聲請人朱許秀鳳(女、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吳秒(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87年12月13日歿)、吳蔡花桃(女、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1 年11月22日歿)間之親子關係存在。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否認子女之訴,應以未起訴之夫、妻及子女為被告。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以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告。前二項情形,應為被告中之一人死亡者,以生存者為被告;應為被告之人均已死亡者,以檢察官為被告,家事事件法第63條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乃因否認子女之訴以及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均具有公益性質,即使應為被告之人均已死亡,仍有使當事人身分關係明確之必要,參照我國現行法體制,在涉及公益之民事事件,如無當事人時,係由檢察官做為職務上之當事人,成為被告,以便利並確保訴訟程序之遂行。次按第3條所定甲類或乙類家事訴訟事件,由訟爭身分關係當事人之一方提起者,除別有規定外,以他方為被告。前項事件,由第三人提起者,除別有規定外,以訟爭身分關係當事人雙方為共同被告;其中一方以死亡者,以生存之他方為被告。依第39條規定提起之訴訟,於判決確定前被告均死亡者,除別有規定外,由檢察官續行訴訟,家事事件法第39條、第50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訴之聲明第1 項係以戶籍登記上之父母許順德、許養為相對人,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訴之聲明第2 項則以親生父母吳秒、吳蔡花桃為相對人,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而第1 、2 項聲明部分因欲列之相對人許順德、許養、吳秒、吳蔡花桃均已歿,有渠等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按,原應為相對人之人既已死亡,聲請人改以檢察官為相對人,訴請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不存在之訴,依上開說明及類推適用家事事件法第63條之立法理由意旨,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次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聲請辯論者,應予准許,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5條第1 項規定,上開裁定確定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查本件聲請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係當事人不得處分之事項,惟兩造於民國106 年12月26日調解期日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有本院同日調解紀錄表、訊問筆錄可憑,本院自應依前揭規定為裁定。
貳、實體事項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戶籍上登載之父母雖為許順德、許養,惟實際上其親生父母為吳秒、吳蔡花桃,因於41年間正值許順德服兵役之際,國家設有核發配給如米等生活用品給予特定對象之制度,許順德、許養夫妻為領取配給,乃借用原告之名,將原告登記為許順德、許養之子,然原告不但與許順德、許養無自然血緣關係,自幼亦不曾與許順德、許養共同生活,更未曾往來,而係由親生父母即吳秒、吳蔡花桃撫養成人,此情不但有原告生母吳蔡花桃之訃聞列載原告為孝女可稽之外,原告之配偶、子女及親生兄弟姐妹均可為證。又原告與吳秒、吳蔡花桃所生之三女即吳素珠乃同卵雙生之手足,此有法務部調查局DNA 鑑定實驗室鑑定書可參。為此,爰依法提起本件聲請,請求確認聲請人與許順德、許養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而與吳秒、吳蔡花桃之親子關係存在等語。
二、相對人則以:對於聲請人主張之原因事實不爭執,就聲請人提出之親子鑑定報告無意見,且同意聲請法院依法處理等語。
三、按就法律所定親子或收養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親子關係是否存在,為定子女與被指為生父或生母間有無扶養、繼承等法律關係之基礎,是有即受確認判決法律上利益之人,即得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所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聲請人於戶籍登記上被登記為許順德、許養之長女,然其親生父母為吳秒、吳蔡花桃,有渠等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憑,則聲請人與許順德、許養間有無親子關係存在,攸關渠等間有無基於直系血親關係所生之扶養、繼承等私法上權利,此等法律關係有無之不安狀態得以確認判決除去,是聲請人提起本件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之訴,應認其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許順德、許養不具親子血緣關係,而與吳秒、吳蔡花桃有親子自然血緣關係等情,有聲請人及吳秒、吳蔡花桃所生之子女之戶籍謄本、許順德、許養、吳秒、吳蔡花桃等四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吳蔡花桃之訃聞影本及法務部調查局DNA 鑑識實驗室鑑定書等件為證,而據上開鑑定書鑑定結果略以:「依據遺傳法則,比對朱許秀鳳與吳素珠之各項DNA 型別均相同,經計算其累積手足關係指數CSI值為2.998 ×10,復計算其累積隨機相符率為3.645 ×10,研判朱許秀鳳與吳素珠極有可能(機率99.99%以上)存在同卵雙生之手足血緣關係」等語,本院審酌以DNA 檢驗方法鑑定子女之血統來源之精確度極高,上開鑑定結果應屬可信;又依證人即聲請人之子朱志仁到庭具結證述:吳秒、吳蔡花桃是媽媽(指聲請人)的親生父母,我從小回媽媽娘家都是去吳秒、吳蔡花桃那邊。外婆吳蔡花桃過世時也有回去,當時媽媽被列為孝女。媽媽說他小時候讓別人報戶口,但現在收到媽媽不認識的弟弟在外欠錢,要媽媽付錢,所以媽媽來聲請本件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的聲請。我們跟其他的舅舅、阿姨都會聯絡、來往,過年過節也都會回去雲林的祖厝聚會。至於許順德那邊的人我都沒有看過等語,且相對人對此亦不爭執,是依上開事證,堪認聲請人與戶籍登記上之父親許順德、母親許養並無真實血緣關係存在,且無營親子共同生活之意及事實存在,而聲請人與吳秒、吳蔡花桃則具有真實血緣關係,聲請人之主張堪信為真正。從而,聲請人請求確認其與許順德、許養間親子關係不存在,並確認其與吳秒、吳蔡花桃間親子關係存在,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
五、聲請人與許順德、許養間親子關係不存在,及聲請人與吳秒、吳蔡花桃間親子關係存在等情,已如上述,然聲請人與其等間之身分關係,有待法院裁判確認,是聲請人提起本件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及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訟,相對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應訴乃基於公益之家事事件,如無當事人時,係由檢察官做為職務上之當事人所不得不然,核屬伸張及防衛權利所必要,從而,本院認本件程序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較為公允,爰裁定如主文第3 項所示。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 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2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鍾世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巧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