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婚字第193號原 告 楊罡夫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淑芳間離婚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
經查,本件關於請求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另請求返還不動產所有權部分,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1173,288元(斗六市○○段○○○號面積12
4.41平方公尺×6,800 元/ 平方公尺=845,988元,斗六市○○段○○○號現值327,300 元,845,988 元+327,300元=1,173,28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82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鍾世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巧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