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3號原 告 張景程訴訟代理人 廖禹晴被 告 徐鈺勝即宏勝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徐富榮 徐欣愉被 告 謝協宏 原住屏東縣○○鄉○○村○○路○○○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靜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明煥裁判案由:終止契約等裁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8-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