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42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羅清三代 理 人 詹忠霖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錦棟附表:
㈠請說明聲請人於何學校退休,有無任職於財團法人雲林縣私立
永年高級中學、財團法人台灣省嘉義縣私立同濟高級中學?若有,請提出由雇主出具之在職證明書(應註明到職日)、薪資證明。另說明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若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證明;若無,亦請說明。
㈡請敘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以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若有,並說明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義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並提出最近三個月之全戶(含配偶、子女、或同為扶養義務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請說明聲請人全戶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老人津貼、國民年金、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等?如有,每月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㈣請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若有
,其名稱、種類?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為何?又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㈤聲請人於105 年3 月16日購買坐落雲林縣○○鎮○○段○○○ ○
○○○○○○○ ○號土地及同段379 建號建物之買賣總價金為何,請提出買賣契約。
㈥聲請人於105 年購入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小客車之買賣價
金為何,其貸款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資料並說明有何購買該車使用之必要。
㈦依聲請人所提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所示,104 年9 月25日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跨行匯入795,494 元後,聲請人帳戶結餘金額為3,394,634 元,迄106 年5 月26日結餘僅剩100 元,請提出相關資料說明聲請人存款餘額於不到2 年時間快速減少之原因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