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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5號抗 告 人 李連財

李豐裕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雲林農田水利會間交還土地等事件,抗告人前對本院民國106 年4 月21日書記官所為之處分書聲明異議,經本院於106 年7 月25日以106 年度聲字第25號裁定駁回其異議,抗告人對本院此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淑美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17-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