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2號聲 請 人 吳和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家成等間本院106 年度簡字第3 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六年度簡字第三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庭期開庭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亦有明定。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又所謂「法律上利益」係指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參考民國104 年8 月7 日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之修正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鈞院106 年度簡字第3 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之原告,因證人作證時疑似侵害伊名譽,伊為了解證人證詞內容,避免進一步造成傷害,故需聲請錄音光碟佐證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6 年度簡字第3 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聲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6 年5 月25日庭期開庭之數位錄音光碟,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靜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金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