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9號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李炎壽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奇鈴、林奇宏間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475,950元【計算式:(13,866㎡+14,585㎡+1,512 ㎡)×
650 元=19,475,9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3,42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