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4號原 告 邱素麗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銀宗間請求執行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 萬元(即原告本於債務人之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程序所得之利益),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