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8號原 告 雲林縣斗六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謝淑亞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茂雄等人間請求確認贈與行為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706,300元【計算式:2,475 ㎡×26,548元=65,706,3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0,2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