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8號抗 告 人 雲林縣斗六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謝淑亞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茂雄等人間因請求確認贈與行為無效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6 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