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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1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9號原 告 李豐裕

李明三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雲林農田水利會等人間請求確認建物所有權歸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

一、三、四項係在請求確認該建物所有權之歸屬,該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確認法庭筆錄記載證詞錯誤,此部分屬非財產權上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合計本件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000 元【計算式:1,000 元+3,000 元=4,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裁判日期:2017-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