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6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羽涵即林淑華、林陳月娟、鐘德龍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之聲明關於坐落雲林縣○○鄉○○段○○○ ○號建物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供本院參酌,使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應繳納之裁判費,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查報上開建物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暨提出上開建物及其坐落土地(即雲林縣○○鄉○○段○○○○○ ○號)之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