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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1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8號原 告 順華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榮華上列原告與被告巨鴻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廠房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即門牌號碼:雲林縣○○鎮○○○路○○號建物之客觀交易價額),因之本院無法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及應繳納之裁判費,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上開建物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裁判案由:遷讓廠房等
裁判日期:2017-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