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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4號原 告 林泰安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居財等二十一人間請求塗銷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請求被告等塗銷坐落雲林縣○○市○○段○○○號土地登記並回復為原告所有部分土地之客觀交易價額),因之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暨提出上開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裁判案由:塗銷登記
裁判日期:2017-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