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號原 告 林平男訴訟代理人 陳淑香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鈺傑即蓮淨園藝企業社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7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