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0號原 告 張秀豪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雲林辦事處間請求確認耕地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租賃契約存續期間、每期租金之金額及提出雲林縣○○鄉○○段○○○○○○○ ○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系爭租賃契約,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寬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