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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4號原 告 鄭博文

章清富沈本元共 同訴訟代理人 蘇顯讀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有春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0 萬元(計算式:60萬元〈原告每人出資額60萬元〉×3=18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原告僅繳納9,000 元,尚不足9,82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惠鳳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裁判日期:2017-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