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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2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4號原 告 莊又全兼 上訴訟代理人 莊永隆被 告 蔡美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0七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三號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二人前對其債務人即訴外人莊文賢為強制執行(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19009 、24539 號執行事件),聲請就莊文賢對其前妻即被告蔡美心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在債權額新臺幣(下同)3,314,800元及利息、程序費用2,000 元、執行費15,555元之範圍內予以扣押,因被告蔡美心聲明異議否認債權存在,遂依強制執行法第120 條第2 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即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04 號),請求確認莊文賢對被告蔡美心有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2,370,177 元之債權存在。惟因莊文賢已對被告蔡美心提起分配剩餘財產訴訟,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7 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3 號分配剩餘財產事件審理中。是本件原告之請求權基礎事實之認定為避免判決歧異,自應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7 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

3 號分配剩餘財產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準此,本院即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裁判日期:2019-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