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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3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明三

李豐裕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冷明珍、臺灣雲林農田水利會間確認建物所有權歸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2月18日本院

106 年度訴字第34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聲明原判決廢棄,上訴聲明第二、四、五項並求為確認建物所有權歸屬,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8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上訴聲明第三項求為確認法庭筆錄記載證詞錯誤,此部分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條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 元(計算式:1,500 元+4,500 元=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沈怡君

裁判日期:2018-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