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6號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沈釗立訴訟代理人 施伯頴被 告 李志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追償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6 年12月18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07 年1 月18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