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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3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6號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即 原 告法定代理人 沈釗立被 上訴 人 李志修即 被 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追償電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2月26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1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2,12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怡君

裁判案由:給付追償電費
裁判日期:2018-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