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劉麗珍
劉啟弘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啓祥間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36 號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補正本件正確之上訴聲明:查上訴人於上訴狀所載上訴聲明第二項為:「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惟本件被上訴人為原審被告,並非原告,故上開上訴聲明顯然有誤,應予補正。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2,584元。
三、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 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沈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