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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4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16號原 告 順華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榮華被 告 巨鴻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安泰訴訟代理人 李建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廠房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進行證人孫恩岱之訊問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雅妮

裁判案由:遷讓廠房等
裁判日期:2017-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