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9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貞年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福鴻間請求合夥決算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5 月9 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598 號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9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如
法 官 蔡碧蓉法 官 王靜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明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