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6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75號上 訴 人 雲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李進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囷科技有限公司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

675 號給付勞務工程契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雅妮

裁判日期:2018-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