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87 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87號原 告 林平男訴訟代理人 陳淑香律師被 告 林鈺傑即蓮淨園藝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玖萬元,及自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陸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柒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而為一造辯論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委託訴外人江青容於民國104 年11月22日向原告購買位於雲林縣莿桐鄉田地所種植之榔榆2 區,買賣價金共計新臺幣(下同)160 萬元,並交付如附表所示支票8 紙。被告旋即於翌日派工陸續挖取移除榔榆,豈知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支票屆發票日提示均不獲兌現,迄今原告僅收到被告於105 年8 月2 日匯款1 萬元,除此之外,被告即置之不理,爰依票據及買賣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擇一勝訴判決等語,並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餘如

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經查,原告主張上開情節,業據其提出請款單、支票、退票

理由單、照片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之規定,視為自認,故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

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 條、第126 條、第133 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13

9 萬元,及自附表編號1至7所示提示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139 萬元,及自附表編號1至7所示提示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為假執行,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如主文第3 項所示。

六、本件原告雖併依買賣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然屬選擇之訴之合併,原告上開請求既有理由,則其餘之請求,自無再為審理之必要,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惠鳳附表: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票面金額│請求金額│提示日即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 │利息起算日 │ │ │├──┼──────┼────┼───────┼────┼────┼───────┼─────────┼───┤│ 1 │林鈺傑 │第一銀行│105年06月30日 │20萬元 │19萬元 │105年06月30日 │HA0000000│有退票││ │ │斗六分行│ │ │ │ │ │理由單│├──┼──────┼────┼───────┼────┼────┼───────┼─────────┼───┤│ 2 │林鈺傑 │第一銀行│105年07月31日 │20萬元 │20萬元 │105年08月01日 │HA0000000│有退票││ │ │斗六分行│ │ │ │ │ │理由單│├──┼──────┼────┼───────┼────┼────┼───────┼─────────┼───┤│ 3 │林鈺傑 │第一銀行│105年08月31日 │20萬元 │20萬元 │105年08月31日 │HA0000000│有退票││ │ │斗六分行│ │ │ │ │ │理由單│├──┼──────┼────┼───────┼────┼────┼───────┼─────────┼───┤│ 4 │林鈺傑 │第一銀行│105年09月30日 │20萬元 │20萬元 │105年09月30日 │HA0000000│有退票││ │ │斗六分行│ │ │ │ │ │理由單│├──┼──────┼────┼───────┼────┼────┼───────┼─────────┼───┤│ 5 │林鈺傑 │第一銀行│105年10月20日 │20萬元 │20萬元 │105年10月20日 │HA0000000│有退票││ │ │斗六分行│ │ │ │ │ │理由單│├──┼──────┼────┼───────┼────┼────┼───────┼─────────┼───┤│ 6 │林鈺傑 │第一銀行│105年11月30日 │20萬元 │20萬元 │105年11月30日 │HA0000000│有退票││ │ │斗六分行│ │ │ │ │ │理由單│├──┼──────┼────┼───────┼────┼────┼───────┼─────────┼───┤│ 7 │林鈺傑即蓮淨│第一銀行│105年12月31日 │20萬元 │20萬元 │106年01月03日 │HA0000000│有退票││ │園藝企業社 │斗六分行│ │ │ │ │ │理由單│├──┼──────┼────┼───────┼────┼────┼───────┼─────────┼───┤│ 8 │林鈺傑即蓮淨│ │106年04月30日 │20萬元 │ │ │HA0000000│無支票││ │園藝企業社 │ │ │ │ │ │ │未請求│├──┴──────┴────┴───────┼────┼────┼───────┼─────────┼───┤│ 合 計 │160萬元 │139萬元 │ │ │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裁判日期:2017-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