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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9號原 告 大棠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瑞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損害賠償金,曾聲請對被告莊育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莊育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9,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錦棟

裁判案由:給付損害賠償金
裁判日期:2017-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