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9號原 告 大棠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瑞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損害賠償金,曾聲請對被告莊育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莊育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9,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錦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