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9號原 告 大棠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瑞斌被 告 莊育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9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錦棟